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济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
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地质遗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认定。
第三条 地质遗迹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地质遗迹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遗迹资源的,应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依法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加强对公园内的重要地质遗迹景观的保护建设,在其主要入口醒目处,设置保护区界碑及解说牌,介绍地质遗迹名称、科学价值和保护价值,增强人们保护意识。
第五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六条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要求,公园内使用统一标识,如地质公园名称、园区名称、景区名称。地质公园园区以及景区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授权不得使用。
第七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八条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特级保护、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特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特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特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科研、科考或国际交往活动。
一级保护:对公园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二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的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组织开展一般性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除了以上保护级别以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确定、埋设固定标
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界碑、界桩。
第十条 地质遗迹管理机构。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局,全面负责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并组织开展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或污染。
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需要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 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主要分为以下四级保护区:
(一)特级保护区:主要指天坛山特殊地质遗迹保护区;银鱼沟鞘褶皱构造遗迹保护区;黄背角破火山口、天坛山王屋山运动地质遗迹保护区;封门口中生代典型剖面及生物群落保护区;始祖山典型矿产保护区;黛眉山黛眉铁矿、黛眉草甸保护区。
保护遗迹点:天坛山景区的天坛山方山、天坛山超覆不整合界面;小沟背景区的小沟背组剖面、王屋运动界面、黄背角古火山口;封门口景区的三叠系剖面、侏罗系剖面、草沟硅化木化石群、鞍腰铁化木化石群、双壳类化石群;千张岭硅化木群、八里峡景区的黄河八里峡、荆紫山;龙潭峡景区的天碑石、天书石、壶穴谷、佛光罗汉崖。
(二)一级保护区:主要指铁山河西地质遗迹保护区和龙潭峡保护区。
保护遗迹点:天坛山园区天坛山景区的天坛山构造剖面、迎门宫岩组、曹庄岩组剖面、封门口断层剖面;小沟背景区的西阳河群剖面、银洞河火山岩峡谷、黑龙峡障谷;封门口园区的硅化木、双壳类等古生物化石;黄河三峡园区的黛眉山方山、黛眉峡谷、龙潭峡谷。
(三)二级保护区:主要指各景区内除道路两侧的林地以及规划为景区游人服务区之外的其它区域。保护遗迹点:中獭凹火山弹遗迹保护区;白坡崖滑坡体遗迹保护区;苏河大型硅化木遗迹保护区
(四)三级保护区:主要指公园范围内的其它地质遗迹的保护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四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五条 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按照管委会要求,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界碑、界标的;
(二)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不服从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十七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地质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