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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遗迹保护


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11发布人:本站浏览次数:48


济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的管理,促进公园所辖园区地质遗迹的有效保护和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是济源市和洛阳市新安县联合设置的公园议事机构,下设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是公园的主管部门,设在济源市,全面负责地质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科、地质遗迹管理科、王屋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处、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处。

第四条 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的各项活动;负责制定公园内的总体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编制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园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人才培养;

(五)组织开展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六)在不影响公园的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前提下,开展旅游活动。

第五条 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科普、旅游三大宗旨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改变、移动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资源。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活动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将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保护恢复与治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位于中国河南省济源市和新安县,总面积为986平方公里。它包括天坛山、封门口、黄河三峡三个园区和王屋山、封门口、八里峡、小沟背、缝石河、黛眉山、龙潭峡七个景区。

公园西边界:由南向北自新安县曹村乡大田地沿县界(新安与渑池县)至黄河、再沿黄河(河南与山西省界)向东至峪里进入济源境内,然后向北经济源与山西省界至济源后大山、向北经邵阳镇王岭、牛庄、刘寨、后王庄、土花庄、后狐凹、平窝与山西省接壤向北至骆驼山;

公园北界边:沿省界自骆驼山向由西向东至石圈河东山峰;

公园东边界:沿山脊自北向南由石圈河经、西坪、斑鸠窝、封门口、虎岭、小寨、吕祖庙、王庄、仙口、反头岭、大峪湾至黄河;

公园南边界:沿黄河济源与孟津边界向西自新安县始祖山码头东,再沿山脊向西经后沟、西沃至省道S246,沿省道S246至前口,向西再沿龙潭峡南山脊经黑扒至大田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的总要求,确定分类保护区,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改善环境,保障可持续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控制性规划由济源市政府批准,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质公园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在地质公园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包括农村住宅),应当符合地质公园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并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及林木、竹木、植被、水体、岩石、湿地、文物、景观农田等资源制定保护方案。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造成污染、破坏。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三条 在地质公园内建设通信基站、发射塔、电网、水网等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可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教学实践活动,使公众认识地质公园。鼓励在地质公园开展科普、旅游开发的理论研讨及信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加速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建立地质遗迹数据库、地质信息检测系统、地质信息网站等。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公园保护范围划分为地质遗迹特级保护区、地质遗迹一级保护区、地质遗迹二级保护区、地质遗迹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建立界碑和界桩。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地质公园范围内重点遗迹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范围设立永久性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坏。

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内的单位和游览者,应当爱护景物和自然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他设施;

(二)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焚香、生火;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在地质公园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报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科学考察;

(二)拍摄影视剧;

(三)砍伐、移植树木;

(四)从事本规定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禁止在地质公园内取土、采石活动。因项目建设确需取土的,应当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管委会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挖取,并按规定复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质公园的物种与生态系统。严格限制引进外来物种,禁止被检疫为带病虫害或有污染的动植物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进入公园。

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和植保制度,设置防火和植保设施及消防通道,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与旅游部门结合,科学合理地确定游览线路和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地质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志。对险要旅游路段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地质公园内严格控制采伐林木,确因更新和抚育等需要砍伐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载明需砍伐的树种、数量、地点、理由和补种方案,经林业部门审批方可砍伐,并限期落实补种方案,同时在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地质公园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在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质公园范围内的矿石、矿物标本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在地质公园范围内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火山岩石和砾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放牧、砍伐、采药、取土、挖沙;

(二)侵占地质公园土地,非法买卖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三)破坏、污染、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

(五)擅自移动和破坏界碑、界桩和标示系统的;

(六)未正确使用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冠名的;

(七)拒绝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对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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