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的标准有那些?
(i) 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必须为单一、统一的地理区域,依照统一的保护、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概念对那里具有国际地质意义的地点和景观进行管理。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必须具有明确界定的边界、具备足以发挥其职能的适当面积并拥有经科学专家独立核实具有国际意义的地质遗产。
(ii) 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应利用与该区域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所有其他方面有关联的地质遗产,提高对我们居住的这个不断变化的星球上的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的认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对以下方面的知识和了解:地质过程;地质灾害;气候变化;可持续利用地球自然资源的必要性;生命的进化以及土著人民权能的增强。
(iii) 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应设立法律地位受国家立法承认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适当配备,以充分管理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的全部区域。
(iv) 申请的区域与教科文组织指定的其他地点,例如世界遗产地或生物圈保护区出现重叠的,必须在申请中给出明确的理由,并提供证据,证明无论作为独立的品牌还是与其他名称共同存在,都能增加拥有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地位的价值。
(v) 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应促使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作为关键的利益攸关方积极参与管理地质公园。必须与地方社区结成伙伴关系,共同拟定和实施共同管理计划,并在其中规定当地人民的社会和经济需要,保护他们生活在其中的景观,保护其文化特性。建议所有相关的地方和区域行为者以及管理当局派代表参与管理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在规划和管理该区域时,除考虑到科学之外,还应结合地方和土著的知识、做法及管理系统。
(vi) 鼓励各个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分享经验,交流意见,并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范围内开展联合项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实行强制会员制。
(vii) 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必须尊重与保护地质遗产有关的地方和国家法律。在提交任何申请之前,必须合法地保护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内正在确定的地质遗产地点。与此同时,应利用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增进地方和国家对地质遗产的保护。管理机构不得直接参与出售地质物品,例如化石、矿物、抛光岩石以及通常在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的所谓岩石商店出售的那一类装饰用岩石(无论其来源如何),并应积极阻止整体上不可持续的地质材料贸易。允许可持续地从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的自然可再生地点收集地质材料,用于科学和教育目的,但必须明确证明此举是负责任的行动,并且是最有效的遗产地可持续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交易此类系统中的地质材料,但前提是,应明确、公开地解释该交易,证明该交易是该世界地质公园与当地具体情况有关的最佳选择,并进行监督。此类当地具体情况应由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理事会逐案核准。
(viii) 通过评估和重新验证清单核实这些标准。